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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治理步伐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电站计划、建设和运行,增进新型储能电站有序、宁静、健康生长,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增进新型储能工业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治理条例》《新型储能项目治理规范(暂行)》《关于加速推动新型储能生长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增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宁静治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工业高质量生长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增进新型储能电站生长若干步伐》等执规律则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是指除抽水蓄能电站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种种储能电站,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电力设施。新型储能电站计划建设运营以满足全省电力系统调理需求为导向,效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生长需要。本步伐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品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效劳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计划建设运营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三条 省能源局卖力指导省内新型储能电站计划结构和建设运营事情。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分卖力制定属地新型储能电站计划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运营监督治理事情。电网企业配合各级能源电力主管部分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计划结构选点相关事情,卖力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调理运行等事情。各级生长革新(能源电力)、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分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做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计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标准体系、并网宁静、电力市场交易、宁静监管等事情。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按政府计划结构指引、建设计划和电网需求等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营相关事情,确保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营宁静。
第二章 计划引导
第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凭据国家新型储能生长政策,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计划、新能源计划建设、电网计划和运行调理需求等,组织新型储能建设规模及结构研究,制定全省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计划结构指引,并结合实际情况转动调解计划结构指引,引导新型储能电站科学合理结构建设。
第五条 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分凭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计划结构指引,每年年初会同电网企业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分,统筹考虑外地区系统调理需求、项目建设需求和土地、宁静、并网等条件,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制定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计划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程序纳入领土空间计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凭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项目功效定位和技术计划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计划开展科学评估论证,对适宜建设的项目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事情。
第六条 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所在、技术计划、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效定位,技术计划应切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允许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一年内开工建设,凭据合理工期允许建成投产时间。
第七条 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分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位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并凭据实际情况适时转动修编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监督治理事情,催促项目实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实时建成投产。
第八条 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凭据省计划结构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须要性和可行性,凭据各市计划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开展项目计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剖析等事情,落实并网接入条件。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所在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计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执法、规则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宁静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化性气体场合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合,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掩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条 勉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凭据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治理。新型储能电站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项目组成部分的,可以单独治理备案,也可以在项目整体中统筹治理批准(备案)。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分按季度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属地生长革新(能源电力)部分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宁静治理和质量管控事项见告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备案机关及有关部分应当按职责分工增强对新型储能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所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效、技术标准、情况掩护、宁静生产等)、总投资额,项目切合产颐魅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凭据国家和省的相关划定,凭据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凭据《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和备案治理条例》,如确需对建设所在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换的,项目单位应当实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换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实时见告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治理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并纳入所在地市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治理相关手续,实时与电网企业做好相同衔接,电网企业要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计划建设、并网接入效劳等各项事情。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电力消费量抵达相关标准的,应依法依规治理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计划设计事情,设计文件应切合有关执规律则,计划设计应增强宁静危害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结构、储能技术选型和宁静设施建设,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避免电力生产事故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检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应切合相关治理划定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划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增强施工现场治理,增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宁静检查,落实宁静包管步伐。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凭据国家相关划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电站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凭据国家相关划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电站本体建设相协调,包管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卖力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计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或新型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计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不匹配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速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应凭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计划和建设总体目标,实时优化电网计划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革新。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事情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并在纳入属地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计划报告评审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效劳指引和治理规范,凭据电网公正开放的有关要求治理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效劳,以及对外果真审批资料情况,对提供资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见告;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关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实时开展并网检测,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站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理机构提供及格的试验报告。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新型储能项目治理规范(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增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宁静治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步伐》积极配合开展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事情,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不切合国家(行业)并网标准要求的储能电站禁止并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 新型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连续试运行。储能电站应每年安排检修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按期开展检修作业;实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康状态,制定或调解运行维护检修战略。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法,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理运行规程和挪用标准,科学调理新型储能电站,勉励新型储能加入电力市场,凭据市场规则进行调理运行。新型储能电站凭据要求纳入并网主体治理并听从电力调理机构统一调理,应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要求向电力调理机构上传运行状态信息,满足运行数据及储能状态可测,实现储能着力可调可控。
第六章 宁静应急
第二十六条 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宁静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宁静生产日常治理,建立健全危害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包管电站宁静投入运行,增强施工现场治理,按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宁静检查。
第二十八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事情,实时处理异常情况;要按期组织教育培训,重点要害岗位事情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宁静责任制、消防宁静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宁静责任人和消防宁静治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治理应用平台增强日常消防宁静治理,依法按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事情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实时整改消防宁静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爆发,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事情状态。
第三十条 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体例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计划,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主动向外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治理、消防救援、能源电力部分报备应急预案,与外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救援步队增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理技战术研究,体例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按期开展联合演练。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历程中爆发电力事故、电力宁静事件和信息宁静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划定要求实时向有关部分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抵达设计寿命或宁静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实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事情,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宁静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实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接纳与再利用,应切合相关执规律则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情况污染破坏与宁静事故事件。
第七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三条 广东电网公司卖力建设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治理应用平台。各项目单位凭据有关要求实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治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按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挪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配合广东省储能电站宁静监管平台建设,并凭据有关要求实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维宁静治理,建立健全相关部分宁静联合监管和协调事情机制,凭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落实属地政府治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长革新(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救援等主管部分(机构)按《广东省宁静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宁静生产事情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增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运动的宁静监督治理事情以及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治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宁静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步伐由广东省能源局卖力解释,各地市、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